云南玉溪中院确定 肯还钱才算“真悔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2:40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消息]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新规,将服刑人员执行财产刑的情况作为是否“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的一项内容进行考核。罪犯获得减刑、假释不再仅审查改造及其立功表现,而要审查罪犯财产刑的执行情况。

  根据这个规定,罪犯主动、积极履行财产刑的,可以作为减刑、假释条件之一;对有财产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财产刑判决的,视为不认罪、不悔罪,从严控制其减刑、假释。罪犯符合减刑的规定条件,有条件执行财产刑而拒不执行的,视为存在不认罪、不悔罪的情节,根据情节的轻重,可不予减刑。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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