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建议个人也可安装电子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3:44 辽一网-华商晨报

  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公安厅昨召开《辽宁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

  晨报讯(记者 陈婵婵)老百姓自己能不能安装“电子眼”?“电子眼”与公民隐私权发生矛盾怎么办……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公安厅联合召开《辽宁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听证会,如何权衡公共安全与公民隐私权成为本次听证会的最大焦点。

  建议1:市民应有权查看“电子眼”

  为了确保听证会的公开、科学性,省政府法制办从报名的上百名市民中选取了不同层次和领域的听证人员共15名,其中包括法学教授、律师、公安协勤员、自由职业者等。省政府法制办表示,将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安装‘电子眼’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是以牺牲公众的隐私权为代价换取公共利益的安全。”多年从事律师工作的夏文林指出,《草案》中没有将公民列为“电子眼”的使用人,是《草案》的最大缺陷。

  他认为,赋予公民使用权是杜绝隐私权被侵犯最有效的途径。

  《草案》中,无论是“电子眼”的安装主体,还是使用主体,都是政府机关,并没有规定普通市民的权利。

  虽然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电子眼”的安装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在修改《草案》时应着重维护普通市民的权利,但在“查询权”方面,两位代表与其他代表意见不统一。

  夏文林认为,《草案》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公民怎么才能知道是否被侵犯了。

  他指出,应该赋予公民使用和查询权,当然,这个权利是有规范的,查询的必须是与本人密切相关的。

  支持夏文林观点的还有某信息咨询公司负责人郭春伟,他认为赋予普通百姓“查询权”可以提高效率,否则层层批准后再解决问题就迟了。

  建议2:个人可适当安装“电子眼”

  “市民在自家门前安装‘电子眼’行不?”“只拍摄我自己的停车位也不能安装吗?”在听证现场,有两位代表认为个人安装“电子眼”可以减少丢失车辆、入室盗窃等治安事件的发生。

  “《草案》对于安装‘电子眼’的门槛要求偏高,”郭春伟列举了《草案》第八条规定,“金融、邮政、黄金珠宝以及其他有价证券和贵重商品存储、交易场所等需安装公共安全图像系统。”

  郭春伟认为普通市民也应该安装“电子眼”,用来监视自家门前的区域,但必须保证不影响到其他人,监视的空间内不会出现第三者,否则也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此外,大多数代表都赞同在安装“电子眼”的场所设立明显标志等。

  建议3:浴池、卫生间须禁设“电子眼”

  “新规还应该增加一条,明确坚决不能安装‘电子眼’的场所。”法学教授康健认为,《草案》只规定了哪些场所必须安装“电子眼”,但没有明确禁安场所,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权。

  她建议,在浴池、宾馆客房、卫生间等空间里必须严禁安装“电子眼”。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秉贵指出,必须细化《草案》内容,既维护公共安全,又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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