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取诉讼费全额上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3:52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24日表示,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诉讼费用,绝不能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要坚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收费,不得擅自简化或增加程序收费;要继续坚持收支两条线,将收取的诉讼费用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人民法院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于2006年12月19日由国务院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诉讼费用的负担与管理等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确立了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和外国人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等基本原则,重新规定了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调整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对司法救助制度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六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二是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三是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四是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五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六是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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