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不公开群众可举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3:54 东方早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一个重要举措。”昨天上午,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解读时说。

  昨天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5章38条,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不履行公开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

   张穹表示,为防止行政机关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条例设专章从五个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重大经济犯罪案要公开

   条例中明确了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同时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并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前,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如果政府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关,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使第三方不同意,行政机关也可以公开。比如说像一些重大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商业欺诈案件,以及性犯罪等方面案件的问题。”张穹说。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张穹会后表示,保密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国务院今年的立法计划。

  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

   张穹说:“政府信息公开以后,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能够为广大群众知晓,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部门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

  张穹指出,政府信息公开便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公布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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