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4:47 浙江日报

  本报综合新华社4月24日消息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24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就刚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内容,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切实防止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

  张穹表示,为了防止行政机关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条例设专章从五个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和媒体报道信息的要求是一致的

  张穹表示,条例规定政府公开信息必须准确、及时,这和媒体报道信息的要求是一致的。

  为了保证媒体获得政府信息的一致性,免得发生混乱,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另外,对于政府信息,应该是上一级机关才有权发布,下一级机关不经批准不能擅自发布,这样就可能保证媒体所获得的政府信息是一致的、准确的。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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