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不得因地方领导变更而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5:16 东方早报

  综合新华社电 城乡规划法草案昨天首次提请24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为严防政府某些领导人或者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规划,草案要求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意味着我国正在努力打破原有的城乡分割规划模式,进入城乡总体规划的新时代。

  避免城市群重复建设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指出,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体现在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

  为此,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规定: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特别是不能因为地方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更不能因为个别领导人的意见而擅自修改,并明确了修改城乡规划的条件。

  草案明确了规划制定的程序,要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将规划予以公告,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作为城乡规划报送审批的必备材料;村庄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还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汪光焘表示,制定城乡规划法的深层次原因之一是,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迫切需要统筹协调,避免造成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等问题。

  严禁“政绩、形象工程

  制定城乡规划法的另一原因是,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城乡规划法草案对此规定了严厉的禁止性条款。

  汪光焘表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是严格实施城乡规划,防止一些地方脱离实际、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的前提和基础。

  擅改规划将被撤降职

   草案规定,地方政府不组织编制规划,或不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汪光焘表示,为了完善法律责任,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对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批准实施违法行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特别是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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