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信息将担责 知情权方不致成“花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6:02 长江商报

  本报评论员 刘敏

  昨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一条例将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行政机关若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公民可举报,同时,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信息公开条例经过长达8年的酝酿、起草、修改等过程终于面世,信息公开法治化之艰难可想而知。这部条例,基本涉及了一个普通公民日常所能经验到、与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领域和政府行政领域的信息公开。虽然,目前只是一部行政法规而非法律,但日渐高涨的公众知情权诉求,得以在国家层面获得肯定和确认,仍然让人们对这部条例充满期待。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历史上,我们一直缺乏政府信息公开的政治传统。如今,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早为人们所熟知,政府机关的权力来自于公众的授权,代替公众行使国家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权力。因此,公众对于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是不言而喻的,信息公开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一项义务。

  应该说,在一个开放成为共识、政府公开透明观念早已深入人心的时代,公众应不应知情、能不能知情,在某种程度上,不再是一个首要问题而需要反复的阐述和论证。况且,在本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之前,各地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一直在尝试与推进。

  然而,往往让公众的权利实践举步维艰的首要且关键的问题就在于,若公众对于信息公开的要求被拒绝,我们能够怎么办?或者说,有的政府机关和官员不依法公开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他们将承担什么责任,有没有严格的问责和制裁措施。这不是能够一笔带过,可以轻易回避的。

  实际上,很长时间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导权,一直单方面地掌握在政府机关手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信息公开的领域、内容和时机,基本由政府机关自由裁量,这是一种选择性的、不可预的信息公开。“公开了也就公开了,不公开也没有什么法律后果”,人们只能被动地接受,而不能主动地监督和施压。正因为此,理论的公众知情权与权利的行使和保障,有着不小的现实断裂。这就需要做出制度性的安排,这也是知情权不致沦为“花瓶权利”、观赏性权利的必要前提。

  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最大亮点或许就在于,公众可举报不履行公开义务的政府机关,为政府机关公开信息施加了压力,明确了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也意味着,公众知情权的具化和落实获得了法律的强有力保障,同时,合法权益因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侵害的公民,也拥有申诉和救济的制度渠道。

  当然,条例只是信息公开法治化的“万里长征第一步”,在实践中还需要相关的制度和细则予以配套。但是,道路已然开启,艰难进程的每一点进步将会累积,而隐瞒信息将担责、公众依法监督将在进程中迸发出巨大力量,这一点必将在时间中证明。

  详见本报今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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