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定侵犯MTV著作权每首赔1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6:30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穗法宣) “歌厅播放的MTV如果侵犯了歌曲的著作权,要按照每首歌赔偿1000元的基本标准进行赔偿”,昨天上午,在广州中院召开的关于入世以来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该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即知识产权庭)庭长黎炽森首次介绍了该院MTV侵权赔偿标准。

  据悉,在不久前召开的2007年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州中院知识产权庭介绍推广了“审理MTV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经验,政局采信、作品性质、赔偿标准都在推广之列。黎炽森说,在这个基本标准之上,还要考虑一些必要的“合理费用”,比如调查的费用、律师的费用等,最后根据这两者的总和来确定侵权单位最终赔偿的数额。

  黎炽森说,广州中院在

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一直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很多新型的知识产权案件都在这里首先出现,因此广州的各种判决标准对国内其他法院也有一定的示范作用,MTV侵权赔偿标准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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