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 最高补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6:4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劳动合同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在几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补偿标准,三审稿规定了不同的经济补偿标准。增加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例如北京市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如果高收入者的工资超过9000元,就按一个月9000元进行补偿,如果其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就按12年发,也就是应该给该劳动者补偿约11万元。

  (新华社、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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