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不得跟着地方领导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6:4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据新华社电 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24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24日在会上就草案作说明时指出,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体现在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草案规定,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特别是不能因为地方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更不能因为个别领导人的意见而擅自修改,并明确了修改城乡规划的条件。

  草案还明确,规划制定要充分听取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健全专家咨询制度。

  为了保证规划编制过程中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草案明确了规划制定的程序,要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将规划予以公告,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作为城乡规划报送审批的必备材料。

  草案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政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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