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研拟罪犯减刑 死刑改无期 有期减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7:14 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4月25日消息据台媒报道,台当局“法务部”研拟2007年“罪犯减刑条例草案”,24日初步决议将“死刑”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均按宣告刑减二分之一;预计减刑受惠者超过万人。

  台当局“法务部”政务次长李进勇表示,台“法务部”研议“减刑条例”有三大重点,除了朝全岛性减刑方向规划外,也依照日前陈水扁指示落实宽严并济刑事政策,对危害岛内社会法益重大者不予减刑,但对偶蹈法网或宣告短期“自由刑罪犯”,给予改过迁善、重新做人机会。

  李进勇说,针对“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与银行、

证券、金融相关“法律”等特定新兴犯罪而情节重大者,台当局“法务部”也考虑排除纳入减刑范围。

  依台当局“法务部”初步规划,减刑基准日之前所犯“死刑”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均按宣告刑减二分之一。

  另外,由于“减刑条例”是以犯罪日作为基准,为防止有人心存侥幸,台“法务部”也将订定一个基准日,在基准日之前犯罪才符合减刑标准。过去四次“减刑条例”的基准日均定在条例公布实施之前二至三个月间。

  台“法务部”官员指出,“减刑条例”除适用判决确定的被告外,还包括法院审理中与检察机关侦办案件当事人。依过去“减刑条例”规定,判决确定者,可向最后审判机关或军事审判机关声请裁定;未经判决确定者,则在宣判时谕知宣告刑及减轻其刑。(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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