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动物疫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7:36 北京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邱红杰孙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4日开始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

  据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肉、蛋、奶等动物产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在畜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动物疫病防控难度也不断加大。现行法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防控动物疫病的需要。

  修订草案体现了对疫情预防工作的重视,尤其是强调建立疫情预警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根据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接到预警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为了及时做出对疫情的应急反应,草案进一步严格了报告制度,明确了疫情认定程序,规定了疫情通报制度,规范了疫情公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