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免费申请获得政府信息 政府不得“卖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7:37 荆楚网-楚天金报

  据新华社电近日,国务院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4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开时间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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