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 4类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7:40 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国务院24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4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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