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过失相抵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8:45 每日新报

  所谓过失相抵,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此时可以减轻或免除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关于过失相抵,很多国家都有类似的法律规定。在德国和法国又被称为“双方的过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都是过失相抵原则的体现。

  常春丽说,有许多损害赔偿案件是由于双方的共同过错造成的,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错,却要侵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则实际上反而使侵害人成为受害人,这对侵害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适当运用过失相抵原则,可避免发生不公平的裁判,体现法律利益平衡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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