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档案单位赔我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9:1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档案丢了,找到新工作,人家也不敢用我……”家住城南的张先生将成都某银行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银行为他“填补历史”,并索赔42万余元。成都首例档案遗失赔偿案近日尘埃落定,法院确认档案遗失给张先生造成了伤害后果,据此判决银行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万元。

  档案丢失索赔42万

  某银行职工张先生于2001年向银行辞职,张先生随即去社保部门按下岗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按社保相关规定,申请这一保险的当事人,必须出具能证实自己曾经工作过的档案资料。而社保部门审查后发现,张先生的档案早被银行丢失。张因此不能办理保险。更糟糕的是,张先生在求职中因无档案资料,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为此张先生以银行丢失档案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42万余元,并为其“填补历史”。最终,法院判令银行支付张先生精神损失费3万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驳回张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辞职请办理档案移交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应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在20日内,持原单位签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人员档案,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据法律专家介绍,由于法律只规定了用人单位要及时转移档案,却没有规定不转移档案甚至遗失劳动者档案应该如何处罚,如何赔偿。这些均没有量化上的规定,给当事人在申请赔偿上,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争议非常大,而判决的结果也大相径庭。

  档案丢失快“填补历史”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闻建华认为,由于员工在单位工作时,所在单位就有义务为其妥善保存其档案资料,如果因单位管理不善,导致员工档案遗失,单位还是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档案资料存在不可替代性,作为遗失档案资料的单位,有义务并为丢失档案的员工,提供修复能够被确证的历史资料,其补办档案的具体步骤是:由丢失档案企业负责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发函,并重新落实和修复档案内容,若发函内容不能得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认可,其档案又确系遗失,可由丢失档案的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并协助当事人尽最大努力地修复和证实档案内容。高新法记者王仁刚实习生吴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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