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须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9:28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周玮、田雨)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明确提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

  一段时期以来,由于对新农村建设的曲解和急功近利的政绩观作祟,使得一些地方刮起了拆旧建新的“大拆大建”风,乡风民俗、文化遗产面临浩劫。

  为此,草案明确,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草案还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

  草案还规定,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镇、乡、村庄的建设,维护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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