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9:35 光明网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月起施行,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信息

  

公民可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公民可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本报讯(记者杨华云)“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就会大大地降低腐败发生的几率。”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获取信息可主动申请

  这部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规定,除了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张穹指出,政府信息公开便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公布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

  信息提供只收成本费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张穹指出,政府信息公开能够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他表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凝民心、集民智,不断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也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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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实施经过一年准备

  本报讯(记者杨华云)张穹在回答本报记者“为何该条例在制定一年后方予实施”的问题时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涉及面广,直接关系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应当让全社会有一个了解、适应的过程。要通过各种渠道使广大群众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各项制度。

  张穹强调,政府也需要做准备工作,各行政机关要有一定的时间对本机关大量政府信息进行整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并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政府网站免费提供。还要负责指定专门的机构来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建章立制,建立各种制度。按照条例的要求,社会评议制度、工作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要建立起来。最后要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具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

   ■视点

  公民知情权不再是“恩赐”

  国务院24日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公民有权依法获知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这是中央政府出台的首部有关保护公民知情权的法规。对于实施政务公开已有10多年历史的中国政府来说,这意味着一个里程碑式的跨越。

  政府公开信息,不再是“恩赐”,而是职责,是法定的义务。应该说,近年来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只有从立法层面明确行政机关的法定公开义务,并以严格的罚则作保证,才能真正使“保障公民知情权”落到实处。

  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法规要求政府都要主动公开。一句话,谁来公开,公开什么,法规白纸黑字都有明确规定,再敷衍推诿老百姓是不答应的。

  据新华社

  ■解读

  侵犯知情权可提起行政诉讼

  本报讯(记者杨华云)如果发生公民合法知情权被侵犯的情形应该怎么办?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设置了有效的救济渠道。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条例还明确,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信息公开制度伴随定期考评

  本报讯(记者杨华云)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根据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条例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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