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 云南重新调整差别电价 淘汰类企业电价上涨一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10:19 中国环境报

  (记者刘萍)

  本报讯记者近日从云南省发改委获悉,从本月起将对省内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进行重新调整,属淘汰类企业的加价标准由原来的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属限制类企业的加价标准由原来的每千瓦时0.02元提高到0.03元。同时,省内现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将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要求,云南省发改委和省经委联合划定了纳入云南省限制和淘汰类高耗能行业的新标准:云南省黄磷企业变压器容量1万千伏安、设计生产能力5000吨以下装置和环保不达标装置为淘汰类;未通过省级公告或被取消公告资格的变压器容量1万千伏安、设计能力5000吨及以上装置为限制类。2005年1月1日后新建的1.25万千伏安以下的电石生产装置为限制类。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练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为淘汰类。2004年前建成的5000千伏安以上及1.25万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不含国家给予公告的企业)为限制类。

  同时,调整的还有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外,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需缴纳三峡基金,每千瓦时0.004元;农网还代基金,每千瓦时0.02元;大中型水库后期移民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0055元。而与电网相连的企业自备电厂还应向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其中,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按不超过变压器装机容量的40%计收;非综合利用自备电厂按变压器装机容量的7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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