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见死不救”是因为有后顾之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10:41 千龙新闻网

  来源:千龙网

  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以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昨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来自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4月24日重庆晨报) >>>详细

  屡屡见诸报端的见死不救的报道,早己引起死了全社会的关注。说人心冷漠的有之,说社会冷漠的有之,人们对见死不救的谴责,寄托着对见义勇为的呼唤。

  【 调查 】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以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

  赞成,立法后可以改善社会风气。

  反对,道德的问题不能用法律解决。

  应该暂缓,先制定一套对见义勇为者的扶助奖励制度。

  说不清。

  鉴于此,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王文科教授的建议不能说是无的放矢,更不能说是没有道理。但他的建议,忽视了一个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即为什么会屡屡出现见死不救的现象?

  当今的人们真的像一些人所说,都变得冷漠了吗?还不能这样妄下结论。之所以出现见死不救的现象,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人的“经验”促使他们做出了这种“心痛”的选择。“经验”往往是人们行为的导航,“经验”告诉人们,见义勇为往往落得个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结局。

  就是说,当你在他人陷入险境而出手施救时,后顾之忧太多,缺少安全、经济保障。比如,当你将一个受伤者送到医院时,反而要自掏腰包为其垫付医药费。同样是医院,一旦开了先救人后付费的口子,大量的医疗欠款会使医院在经营上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

  假若对于危急病人在医疗救助上有了制度保障,无论是见义勇为者还是医院,何必要做出这种见死不救的“痛心”选择呢!再比如,生活中不少的见义勇为者,因为挺身而出,自己造成伤残,却因经济无力而得不到治疗,有的甚至因此而丧失劳动能力,致使全家生活陷入困境。

  在我们的社会还没有在法律和制度上,对见义勇为者提供安全的经济的保障的时候,制定“见死不救罪”,似乎有失偏颇了。如果一定要制定“见死不救罪”,可能会适得其反。当生活中出现需要施救的危急场面时,围观的人肯定会少了许多,甚至会出现人们一有预感,迅速逃离现场,因为站在那里也许会站犯了罪。

  当社会为见义勇为者在法律上和制度上提供了安全的、经济的保障后,生活中有没有见死不救的人呢?当然有,但毕竟是少数。对于少数人在法律上定一个“见死不救罪”,也没有什么未尝不可。

  话又说回来了,就是在法律上制定了“见死不救罪”,还有一个如何科学准确地对“见死不救罪”进行认定的问题,你说他有救助能力,他说自己没有救助能力,能力的判定其弹性的确是太大了。笔者认为,这些都是可以讨论的后话,眼下解决“见死不救”的问题,关键是要从法律和制度上为见义勇为者在安全和经济的保障上解决后顾之忧。同时,还要在全社会加大见义勇为的道德教育,形成见义勇为的良好的社会氛围。(杨金溪)

  见义勇为者的无奈

  好心救人反被当成肇事者 伤者清醒后道出真相

   男子为救同事全身被砍20多刀医药费无着落

   江西青年保护公有财产被捅伤致死(组图)

   他山之石——外国如何惩治“见死不救”

  《法国刑法典》: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

  《德国刑法典》:“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意大利刑法典》:“对气息仅存或受伤或危急之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即时通知官署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科12万里拉以下罚金。”

  【网评1+1】 法律不该对“见死不救”视而不见 (新华网)

  我们谴责见死不救,从道德层面呼唤见义勇为当然不可或缺,但事实又反复证明,仅靠苦口婆心的劝谕是不行的,当道德约束力不从心之时,从立法上进行规范无疑是理性的选择。

  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或者有能力而袖手旁观,这就是所谓的“见死不救”。

  2007年3月4日17时左右,年仅24岁的辽宁省大洼县农民工刘明明,在暴风雪中遭遇车祸,造成多处骨折。同行者为救他的性命,12次向人下跪,向警察、120求救,却屡遭冷遇。最终,刘明明命丧狂风暴雪之中。

  见义勇为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事实却是,在众多呼唤救助的生命面前,相当部分的人选择了见死不救。每当因“见死不救”导致生命陨落的事件被媒体报道后,我们都难免要为人情的冷漠而痛心疾首。

  一个人只要稍有良知,就应该为“见死不救”感受到良心折磨;只要稍有理性,还应该能够意识到这样做的严重后果———遭到来自各方的谴责,极大影响自身的社会评价,名声因此“扫地”……但是,当一个24岁的农民工生命垂危时,为什么有些人如此冷漠?面对一个同行者的下跪求救,为什么我们的公职人员依然可以如此“从容”?

  一直以来,“见死不救”都是作为一个道德问题被社会关注的,但当一个问题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病变,就不得不引起一些法律的思考了。我们谴责见死不救,从道德层面呼唤见义勇为当然不可或缺,但事实又反复证明,仅靠苦口婆心的劝谕是不行的,当道德约束力不从心之时,从立法上进行规范无疑是理性的选择。

  在有些人看来,用法律惩治见死不救,是道德问题“泛法律化”。他们的理由是,“见死不救”在很大程度上是个道德问题,“泛法律化”的道德诉求,就等于由伦理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既不符合法律的目的,也使国家财力无法支撑伦理道德全部法律化后需要的执法成本。所以当下最重要的应该是培养国民的道德情操,而不是面对“见死不救”等道德问题举起法律之刀。

  可是,“见死不救”事件的屡屡发生一再表明,这一社会问题,仅仅依靠道德的约束和有限的法律责任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法律手段,方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行为。也就是说,国家公务员在树立和提倡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上应当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这种“应当”可以提升到法律义务层面;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势负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也应该提到法律层面上。正如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所说:“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这种见死不救的麻木和冷漠既是社会不能承受之重,也是法律的遗憾。”

  在埃及,法律规定:对有能力而拒绝向危难者提供帮助的人处以一年监禁和罚款最少1000埃及镑的处罚。《唐律疏议》也有记载;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救助者,速告附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可见在我国古代的律法中,对见死不救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已有明确规定。

  生命第一,是起码的人伦观念,是基本的人性要求,见义勇为是一个基本的社会伦理,每一个人都应自觉遵守。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正是国家的法定责任之一,所以国家权力介入‘见死不救’实质上是一种‘归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来惩治人们的冷漠,从而形成人人见义勇为的法治氛围。(张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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