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收受财物将受严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11:2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昨天上午10时,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向公众颁布即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强调明码标价 《办法》规定,5月1日起,所有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商品或向消费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必须按规定标明价格,否则将受处罚。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变相收费 《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超越范围进行收费或提高标准乱收费,更不能以各种方式进行“变相收费”。

  被列为禁止的行为包括,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对政府明令取消的项目继续收费,不按公示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等。

  禁止诱骗消费 《办法》规定,经营者必须依法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等。

  收受财物严处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价格违法行为均有举报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或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同时,《办法》也对价格监督检查人员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责任规定。凡是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对承办的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物;违反监督检查职责的其他行为。

  (余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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