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免费转载小说惹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12:37 新闻晚报
□晚报记者王凤梅 通讯员吴艳燕报道

  因自己的小说《上海相亲情人》被“搜狐”免费转载,小说作者李某一纸诉状将这家知名门户网站告上法庭。

  今天上午,市二中院对这起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获得登记证书

  2005年下半年,李某开始撰写小说《上海相亲情人》。自去年3月起,李以“歌唱生命”和“段剑”为笔名,陆续在新浪网、猫扑网上发表该小说。截至同年6月底,小说写至第100章,李某于7月就作品的著作权向上海市版权局递交申请登记,并获得登记证书。

  此后,李某在“搜狐”网原创频道的“都市情感”栏目中发现有作者为“段剑”的《上海相亲情人》链接,链接内容包括情节简介和小说的前72章。去年7月,李某以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将“搜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在搜狐网首页位置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在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搜狐”删除了网页上的相关内容,同时提出答辩理由认为小说是网友以发帖形式登载,并非网站所为,因此不具有主客观上的故意。

  法院最终判决

  市二中院在审理后认为,“搜狐”网作为网络信息内容提供者,在网站原创频道、啃书一族论坛登载小说《上海相亲情人》。公众通过登录“搜狐”便可随意浏览或下载该小说,在此过程中,这部由李某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已被网络所传播,而李某对此并未表示许可。“搜狐”在未支付报酬,也无法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登载小说,其行为侵犯了李某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原告李某未能提供实际损失的确切依据,被告“搜狐”的违法所得也无法确定,法院综合本案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

  法院判令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首页连续48小时刊登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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