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当事人诉讼费可获减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23:23 华夏时报

  据新华社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近出台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明确规定健全无障碍设施、实行诉讼费缓、减、免和聘请手语翻译等援助人员多项举措,方便残疾当事人诉讼,降低残疾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此意见规定,各级法院审理涉及残疾人案件,应当平等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残疾人,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的缓、减、免。

  各级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应当逐步健全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出入行动。对智力、精神残疾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对需要用手语、字幕、翻译等方式交流的残疾人,在诉讼中应帮助联系、聘请援助人员,解决交流障碍,便利诉讼进行。对确需辅助、陪护人员的残疾人参加诉讼,可允许1名至2名辅助、陪护人员到庭,帮助残疾人办理必要事宜。

  这一意见还要求审理涉及残疾人案件,应当减少残疾人往返,必要时应当就地开庭,减少残疾人诉讼拖累,降低残疾人诉讼成本。残疾人因赡养、抚养、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工伤、抚恤、救济等提起的诉讼,各级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先予执行。对残疾人福利企业申请执行的案件,各级法院应优先安排执行时间,调配执行力量,加强执行措施,增加执行力度,保障残疾人福利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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