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说假话不算自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00:28 新晚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陈宝琨 记者 陈云朋)虽然主动投案,却不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不算自首。近日,挪用巨额公款,为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哈尔滨市某国有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被南岗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哈尔滨某房屋建设总公司下属一家广告信息公司承建了哈尔滨市一娱乐场所的改造工程,因资金不足,该公司经理找到王某,求其帮助解决资金。于是,王与哈尔滨某公司营业部经理陈某(已判刑),约定先由陈投资,不足部分由王某负责解决。王某利用职务便利,自1995年9月至1997年6月,先后从其下属营业部挪用公款413余万元;1996年4月至1996年7月,从哈尔滨某产权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多次挪用公款67余万元,总计挪用公款达480余万元,用于该娱乐场所的改造工程。截至1997年10月,被王某挪用的公款才陆续偿还。

  2006年3月,在检察机关“追逃”行动中,王某慑于法律威力,到市检察院自动投案。但王到案后,不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全部事实,并提供伪造的虚假合同、公章,企图将挪用公款为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变为单位经济往来,以掩盖自己多次挪用公款的事实。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依据检察机关侦查的确凿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遂做出如上判决。日前,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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