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失业 社区优先安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00:31 城市晚报

  ■孙鹤 记者 李明罡/报道

  本报讯 当前,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已进入居民集中大量回迁阶段,为解决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的就业再就业问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近日出台《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优先安置棚户区援助对象。

  援助对象两年内基本就业

  据了解,全省陆续开展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和县(市)级城市的棚户区改造,将有57万家庭、170多万人口动迁和回迁。在此过程中,将有一部分棚户区居民原来赖以生存的个体经营网点、家庭小作坊、社区居民服务等就业门路随着动迁而消失,造成其失业。

  随着棚户区改造的进程配套实施就业援助工作,2007年,550万平方米的市州级和400万平方米的县(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棚户区援助对象通过各种渠道大部分实现就业;2008年,200万平方米的县(市)棚户区改造中棚户区援助对象通过各种渠道大部分实现就业。

  回迁地服务网点不减少

  《意见》要求各地认真做好棚户区回迁地各类服务网点的规划工作,在规划设计时充分考虑方便回迁居民生活的同时,统筹考虑增加服务网点扩大就业容量的问题。原则上,回迁地区设立的各类服务网点不得少于改造前。

  各地要结合小区“自助式”物业管理,扶持发展社区服务业。把社区服务业与居民就业相结合,组织由本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参加的公益清扫队、保安队、家电维修队、水电安装队,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取酬、日工资等多种分配形式,批量开发社区服务业岗位,优先安置棚户区援助对象。

  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棚户区援助对象。特别要鼓励棚户区周边企业招用棚户区援助对象。引导鼓励本地区用人单位与棚户区改造回迁地建立招工合作关系,定向招聘录用棚户区援助对象,最大限度地使本地区岗位资源在棚户区回迁地区得到有效利用。

  回迁地可办早市

  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扶持政策,为棚户区援助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宽松环境。在不占用城市道路,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允许棚户区援助对象在回迁地区附近适当位置开办早市,摆摊经营。实行统一管理,保持市场及周边治安秩序和环境整洁。对棚户区援助对象自主创业,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按省有关规定予以税费减免。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要重点给予贷款援助。

  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和准确掌握棚户区回迁情况,棚户区回迁居民达到一定规模(200户以上)后,市州、县(市、区)要定期组织召开棚户区专场就业洽谈会。

  名词解释

  棚户区援助对象

  全省各级政府认定的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由于改造动迁而失去就业岗位(经营场地)和就业困难的对象(简称棚户区援助对象)。即:由于棚户区改造失去就业岗位(经营场地)的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中“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人员;单亲家庭赡养两人以上的人员;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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