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区卫生局:医院没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00:50 新安晚报

  本报讯 黄山市徽州区的尿毒症患者郑顺仙因病情发作求助“120”,结果,短短10分钟路程,“120”急救车却“跑”了1小时20分钟,病人未等急救车到来就已死亡(本报4月19日曾报道)。目前,徽州区卫生局对这起事件的调查已结束,认定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120”急救车没有责任,但经过协商,医院支付死者家属3000元人道主义补偿金。

  4月25日上午,徽州区卫生局负责调查此事的副局长吴吉云告诉记者,调查结果已向医院及死者家属进行了口头通报,“我只对局长及徽州区区委区政府负责,没有局里的授权不能向记者发布调查结果”,他建议记者找死者家属了解相关情况。

  死者郑顺仙的丈夫吴云海告诉记者,卫生局已向他通报了调查结果,认定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到求助电话后,已经派出急救车赶到现场,出车程序合法。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120急救车的出诊时间等,因此医院没有责任。

  4月25日,医院与吴云海就此事达成书面协议,医院支付给死者家属3000元补偿金。在协议中,吴云海希望该医院能对120急救中心的管理规范化。

  黄山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负责人认为,医院急救中心接到群众救助电话后,应该及时赶往事发地救助。如确实没有医疗救治能力的,可以建议或协助将病人转到医疗条件更好的医院抢救,以本院条件有限或无救治能力等为理由而不出诊或延迟出诊是不妥的。

  黄山市昌法律师事务所的胡军甫律师称,国家对医院120急救的管理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目前确实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120急救中心(站)的运行进行规范,对120延迟或拒绝出车、绕行以及就远不就近等现象,无法律依据进行惩罚,这些法律上的缺陷尚待完善。(本报记者 吴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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