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01:51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宁4月25日讯 记者从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现在开始,济宁市的所有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由于种种原因,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很难落到实处,存在鉴定难、报销难的问题。今年初,省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省内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依据通知,济宁市劳动保障等部门出台了相关政策。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等情形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将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待遇。


记 者 王海龙  通讯员 李玉辉 李齐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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