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下月试行城镇合作医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01:51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兖州4月25日讯 为解决部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从5月1日起,兖州市将正式试行城镇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全民医保。据悉,城镇低保、贫困家庭成员购买医保的费用将由政府埋单。

  据了解,目前在城市,城镇职工拥有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的保障;在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让农民看病吃了定心丸,而诸如城镇个体工商户、无业人员、少年儿童等人群却成了医保覆盖不到的真空地带。为解决这一部分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兖州市决定正式试行城镇合作医疗。

  城镇合作医疗针对的对象为具有兖州市户口并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困难企事业单位职工。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参加城镇合作医疗,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元,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

  城镇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补偿参合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同时,住院补偿设起付线,定点一级医院起付线为100元,定点二级医院起付线为300元,非定点医院、市外医院起付线为500元。在定点一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以下的不予补偿,起付线至5000元补偿40%;5000元(含5000元)至1万元补偿50%;1万元(含1万元)至3万元补偿60%;3万元(含3万元)以上补偿70%。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每人累计最高补偿额(封顶线)50000元。

  根据规定,参加城镇合作医疗居民患病的,一般应先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确需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定点二级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经市城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方可办理转诊;急危重症病人可直接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属于非定点或市外医疗机构的,必须在3日内,持住院急诊证明、病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合作医疗证到市城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补办转诊手续,否则,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记 者 高建璋  通讯员 武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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