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岳:信息越不公开特殊利益勾结机会就越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02:11 新京报

  环保部门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信息内容:环保规划、环境质量

  状况、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以及环评的受理、审批、验收结果等。

  公开方式: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污染严重企业被强制公开环境信息

  信息内容: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以及超标等情况,而且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这些环境信息。

  公开方式: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企业名单后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本报讯(记者 马力)环保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处置等情况,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强制其公开排污的详细情况。《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昨天,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该《办法》将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污染减排工作提供平台。

  污染企业不能把保守商业秘密做挡箭牌

  这部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而环保部门则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要强制污染严重的企业公开有关信息,便于公众监督企业治污。

  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环保部门将公布其名单。这些企业将被强制公布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以及超标等情况,而且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这些环境信息。

  另外,环保部门还将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并可给予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等奖励。

  环保部门不公布相关环境信息将被追责

  对于环境信息公开的形式,该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得环境信息的,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此外,环保部门还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如果环保部门违反规定,不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而属于强制公开信息的污染严重企业,如果不公布相关信息,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规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对话 “公众的环境知情权还非常不够”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将加强公众对政府环境决策参与权

  公众获取更多的环境信息不会导致冲突的增加,而是及时缓解冲突、解决矛盾。

  信息越不公开,特殊利益勾结的机会就越大,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就越大,谣言的市场就越大,不稳定的因素就越大。

  我们的目标就是:在各种环保事务进行的过程中,公众能够及时得到环境信息并表达意见,各方达成妥协与共识,而不是在造成既成事实后产生冲突。

  我们宁可要争吵的决策过程,和谐的结果;也不要‘一致’的决策过程,混乱的结果。

  昨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潘岳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要改变“不公开为惯例”的基本规则,环保总局不怕暴露缺点被人指责。《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在加强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后,下一步还将加强公众对政府环境决策的参与权。

  “让信息公开成为惯例”

  新京报:国务院公布信息公开条例后,环保总局是第一个制定公布本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的部门,是出于什么考虑?

  潘岳(以下简称“潘”):公众是环境的最大利益相关者,我们发现,公众参与的最大障碍不是缺乏参与意识,而是得不到及时、准确的信息。我们就下决心要解决这个问题,从2006年开始,就在着手起草这一办法。

  新京报:目前中国的环保并不是垂直管理,环境信息的公开势必在有些时候会和地方利益冲突,地方环保部门也有可能不去执行这个《办法》,对此环保总局有没有相应的对策?

  潘:《办法》对此作了有针对性的约束性规定:地方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必须承认,环保总局没有权力直接对不执行信息公开的地方环保官员进行行政处罚,但我们可以强烈要求地方政府这样做,我们也可以建议监察部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中国的一个特色是:在博弈中确定规则,而不是规则制定得非常完美之后再去博弈。

  此次《办法》的最大意义在于改变了基本规则———把“不公开为惯例、公开为特例”变成了“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按照这个规则,在环境领域内,政府、企业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将得以重新定义,关键取决于各方如何利用新的基本规则去博弈。

  环保总局此次出台《办法》,就是希望能够以此为起点,推动一系列关于公众参与的体制和政策变革。现状的不足不是裹足不前的借口,而是继续前进的动力。

  “得不到信息会谣言四散”

  新京报:信息的公开要求环保总局的行政和执法的透明,这些方面环保总局是否已经做好了准备?

  潘:做好了。从“

圆明园防渗听证会”开始,我和同事们就确定了一个信念:透明的行政执法和深度的公众参与是解开中国环保困境的一把钥匙。既然要率先进行实验,我们就不怕暴露缺点,也不怕挨骂和得罪人,只希望公众的监督和批评能够促使环保部门率先完成向“阳光环保”、“透明环保”的转型。

  新京报:你认为中国公民目前的环境知情权达到了一个什么样的程度?还有哪些不足?

  潘:坦率地说,公众的知情权还非常、非常地不够。

  很多地方,村子附近有重大污染企业,问它排什么污水、排了多少,被回答说是“商业机密”,问多了还有危险,连记者都会被打。县里市里要在水源地附近上大项目,什么时候上,有没有污染、污染了怎么办,这是“

国家机密”,甚至常规性的污染企业名单,也有可能迟迟不见天日。

  各种法律中“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的抽象原则,如果没有“谁来公开”、“怎样公开”、“不公开怎么办”的具体规定,就容易变成一纸空文,变成特殊利益勾结的腐败温床。公众得不到信息,表达不了关切,就会丧失对政府的信任,谣言四散,影响社会稳定。

  新京报:获得知情权并不意味着就完全获得参与权,中国公民的环境参与权还需要在哪些方面加强?

  潘:信息公开是最基础的一步,下一步应该是对政府环境决策的参与权。比如对于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公共事务,各级政府应该举行符合一定程序标准的听证会,邀请公众发表意见,并对是否采纳、如何采纳公众的意见作出合理、及时的解释。

  采写:本报记者 马力

    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称环境信息公开有助于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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