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不过关被判退还转让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03:09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阮友直 实习生 肖彬

  本报讯 今天,是第七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省高院公布了去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其中不少涉及技术转让、品牌侵权、专利待遇等。

  例如,2002年11月27日,泉州厦日建材有限公司与陈某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中,陈某承诺转让的技术成熟,可投入工业化生产,否则将退还技术转让费,技术秘密转让总费用为5万元。同年,厦日公司在使用了该技术后,产品质量、性能均没有达到约定标准,经有关部门检测认定是受检产品不符合性能要求。双方闹上法庭,省高院终审判决:解除技术转让合同,陈某退还技术转让费。

  而因变形字体非独创被判驳回请求,也在此次案例中。

  “厦门市思明区钟爱一生婚纱摄影店”成立于1999年12月14日,其“钟爱一生”变形字号于1999年11月23日被批准。该店在随后的发布广告中,都使用“钟爱一生”变形字体。而漳州市芗城钟爱一生婚纱摄影楼,成立于2004年7月30日,正式对外营业时,在其店前招牌、灯箱广告上使用与厦门市思明区钟爱一生婚纱店一样的“钟爱一生”变形字体,并以宣传车、投递广告单等方式进行宣传。

  经查,“钟爱一生”变形美术字体,是通过4个字的变形并笔画首尾相连后形成的,具有一定的艺术性,但在1999年11月24日前,已有他人使用该变形字体,并曾在1999年9月23日浙江省《慈溪日报》上发布过,时间早于厦门“钟爱一生”在报纸上发布的日期。虽然,其中的《慈溪日报》上“钟爱”二字是繁体字,但与简体字的“钟爱一生”变形字体相比,二者的字体变形形式和笔画首尾相连的整体创意相同。

  法院判决,厦门钟爱一生婚纱摄影店的“钟爱一生”变形字体,不是其独创的,它也不是该字体的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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