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一房二卖 职工告单位三年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05:02 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姜姝 实习生 杨李家)参加单位集资获得集资房的部分产权,单位却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转卖给第三人。张月(化名)为此走上了长达3年的诉讼道路,近日,法院判决,转卖合同无效,张月胜诉。

  张月是黔江区某公司(该公司2000年在改制中并入黔江某集团)的职工。1994年,张通过集资获得了单位新建的一套集资房的部分产权,并支付了8000余元购房款。随后,张停薪留职外出就业。2003年,张发现,其集资房竟被黔江某集团按房改政策卖给汪汉(化名)。张月要求单位退房款未果,于同年8月将汪汉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集团与汪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03年8月,黔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月按房改政策,参与集资建房,支付了房款,已合法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权。而某集团在未让原告张月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出让给第三人汪汉,侵害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法院随后判决买卖无效。不料,汪汉拒绝退出房屋,张再次将汪汉告上法庭。黔江区人民法院2004年12月23日,判决被告汪汉腾退房屋,但汪拒不履行并于2005年6月15日提出抗诉被拒。随后,汪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经审理,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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