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受侵害可申请精神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05:02 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徐勤)知识产权受侵害,两种情形当事人可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限额10万元。昨天,市高院出台的《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造假贩假等侵权案还将加大其侵权的赔偿额度。据悉,该《意见》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高院民三庭蒙洪勇副庭长称,《意见》明确指出,以下两种情形,当事人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一是侵犯自然人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件;二是侵犯自然人的著作邻接权中的表演者人身权,包括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权的案件,数额一般在10万元之内。据悉,我市目前因侵权被判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最大的一笔只有3万元。

  《意见》还规定,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将在确定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后,以1~3倍的费用来判处。一般性的侵权,侵权者将承担一倍的赔偿额;倘若有人以假冒为业的造假、贩假或多次侵权等严重情节,将被判处2~3倍的赔偿额。也就是说,恶意侵权者将会受到惩罚性的判决。

  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五种方法

  1.当事人双方协商

  2.依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3.依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实际获利

  4.依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

  5.采用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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