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严规―――拖欠焦炭生产排污费企业将被“卡脖子” 山西省泽亿糖尿病研究院请您关注天气0351―――3088191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07:29 山西新闻网

  本报4月25日讯(记者李莉)省政府今日出台《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焦炭生产排污费核定、征收等定下严规。

  该《办法》规定,环保部门是焦炭生产排污费的征收主体,省环保局可委托省焦炭集团公司代征。代征单位要依照环保部门按规定核定的排污费和企业实际缴纳排污费数额的相应产量安排运输计划。对企业提出的超出核准焦炭产量部分,不予安排铁路运输计划,不予发放公路运输附票。

  焦炭生产企业要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其开户银行缴纳焦炭生产排污费,不得拖欠。代征单位在每月安排焦炭运输计划前,要核实企业上月焦炭生产排污费缴纳情况,对没有足额缴纳焦炭生产排污费的企业,不予安排焦炭运输计划。

  对拒缴、欠缴焦炭生产排污费情节严重的,代征单位依据环保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中止相应的铁路运输计划、停发相应公路运输票据;对被决定关闭的供电部门不再供电;商务部门不予受理其焦炭出口资质申请,对已安排配额的,收回配额另行分配。焦炭生产排污费将用于省、市、县三级焦化行业治污监测等技术系统建设,或用于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编辑:白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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