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服刑方式“社区矫正”在晋试行五类罪犯可在社区服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07:29 山西新闻网

  本报4月25日讯(记者左燕东)从今年4月到12月,我省将在太原市6个城区、晋中市榆次区和灵石县共七区一县范围内试点推行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它改变以往服刑人员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的做法,让符合条件的5类罪犯在自己生活的社区内服刑。尽管自由会受到一定限制,但这些罪犯可以与家人生活在一起,可以依据特长从事一定的工作、劳动或社会服务,可以在一种温和的状态下接受教育和改造。这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山西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组会议上获悉的。

  社区矫正起源于美国,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与传统的监狱内服刑相比,执行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可以不脱离原来的居住环境进行改造,因而极大地减少了因关押引发的家庭破裂、孩子失教、老人无人赡养等社会不安定因素,同时避免了因监内执行造成的诸如犯罪传染、名誉损害、身心伤害等负面影响。所以在国外被广泛适用,很多国家处于社区矫正的犯人甚至超过监禁人数。我国从2004年开始在部分城市试行这种刑罚执行制度,截至目前,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23个省(区、市)开展。三年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7.2万余人,解除矫正2万多人,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不足1%,大大低于刑事解教和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

  借鉴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我省的社区矫正工作将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全省推广。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严重疾病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期妇女和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三类情况,应作为重点对象,实施社区矫正。根据省法院提供的数字显示,在我省每年判处的刑事犯罪中,近80%为轻型犯罪。尽快推行这一全新的刑罚执行制度,对于化解罪犯对抗情绪,促使他们更快地弃恶从善、融入社会将具有积极的意义。

  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杜玉林出席了今天的会议并就扎实做好我省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提出要求。会议由副省长胡苏平主持。

  (编辑: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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