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类环境信息将被强制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07:44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曾昀)我国首个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出台,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昨天从国家环保总局获悉,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大户名单等在内的17类政府环境信息将被公开,公众可以随时通过网络、报纸等渠道获知。

  《办法》要求,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公开名称、地址、法人和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等四大类信息,并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办法》同时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环保部门必须在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便民的方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获取信息申请作出答复。RJ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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