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资委原副主任受贿案二审开庭(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07:45 南海网-海南日报
海南国资委原副主任受贿案二审开庭(图)
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报海口4月25日讯 (记者岳嵬 通讯员李顺成) 原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原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刘连琏于2006年8月4日被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之后,刘连琏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今天上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初,被告人刘连琏担任兴业公司董事长期间,该公司的股票即将上市发行,刘连琏利用其董事长的身份,商定好所赚利润对半分配后,为江苏太仓公司提供信息和方便,使太仓公司借其他公司名义以一般法人身份成功收购1,817,000股兴业公司股票。2000年9月到12月,太仓公司将兴业公司的股票陆续抛售完毕,获利16,970,476.13元。2001年7月到2002年4月间,太仓公司总经理按事先约定,将400万元人民币交给刘连琏。刘连琏的上述行为被一审法院认定犯受贿罪。

  一审法院同时审理查明,刘连琏有2,091,673.02元人民币、2,246,213.02美元、1,922,000港币、335英镑、100万日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故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刘连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刘连琏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今天的二审法庭上,刘连琏陈述了她的上诉请求。刘连琏认为太仓公司给其的400万元人民币是自己与太仓公司总经理基于朋友关系共同合作买卖

股票获利后的利润分成,法院不应该判决自己犯受贿罪并处无期徒刑;法院查封的自己财产中有一部分是母亲等人委托自己保管的,也有一部分是亲戚委托自己代为
理财
的,法院不应该判决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全部没收,更不应该将他人委托自己理财的合法财产也当作自己的财产没收;同时,法院也应该考虑自己的自首情节,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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