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路大碟犯被判10年听到判决碟犯夫妻倒地不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08:19 南京晨报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天在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判决王远声夫妇后仅几小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便于天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民三庭副庭长姚兵兵公布了2006年度该院审理的10起典型知识产权案件。

  时间:4月25日上午9时

  地点:玄武区法院第一法庭

  案由:涉嫌侵犯著作权、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被告:陈和忠、王艳丽、王远声等10人

  “被告王艳丽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12万元;被告王远声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6万元……”昨日上午,玄武区法院第一法庭,法官宣读完判决书,“8·14”销售淫秽盗版光盘案主犯、珠江路上著名的“碟头”夫妻王艳丽、王远声夫妇当庭瘫倒在地。王艳丽哭叫着被法警架出法庭。

  该盗版案创全国之最

  提起王远声、王艳丽夫妇,珠江路上大大小小的盗版商贩几乎无人不知。身有残疾的丈夫王远声毕业于南京某大学中文系,现年45岁,患有先天性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上世纪80年代,王远声从南京某大学图书馆辞职后,开始涉足南京盗版、淫秽光碟市场。短短几年间,他掌控了南京珠江路上近大半的淫秽光碟市场。靠着盗版光碟,王远声赚取了“人生第一桶金”。

  2002年,比王远声年轻十多岁的妻子王艳丽全身投入了“盗版事业”,王远声开始研究如何投资房地产。在短短几年间,他先后在南京繁华地段购置了6处房产。2006年以来,王远声夫妻租赁珠江路附近两套居民房作为经营场所,从广东购买光碟、淫秽光盘贩卖给音像店小老板陈某等7人。生意十分红火,一时间在珠江路上声名鹊起。为了帮助自己打理生意,王艳丽从安徽老家专程接来了自己的弟弟和父亲作为帮工帮助销售。仅被抓前两个月,王艳丽夫妇就向广州汇去了47万多元购买盗版、淫秽光盘。

  2006年8月14日,在公安、文化以及相关部门半年多的跟踪调查下,王远声及其广州上家、南京下家被一举抓获,当场缴获侵权、淫秽光碟二十余万张。这个数字创下了全国执法机关查处的光碟侵犯著作权罪案之最,其牵扯的地域之广也属罕见。

  震动珠江路盗版市场

  “王瘸子的老婆判了10年!”昨日,王远声夫妇分别被判刑5年、10年,夫妻俩共罚18万元的消息,很快传到离法院不远的珠江路上。一位旁听宣判的盗版贩子向周围朋友说:“去年2月,珠江路上从事盗版批发生意的夏长生,被判了2年刑,罚金2万元。今年,王远声夫妇被判10年,罚金18万。明年,还不知是谁呢?”“算了,风险这么大,还是不干的好。”

  据办理此案的检察官介绍,王远声夫妇被抓后,珠江路上已经引起较大震动,近段时间已经很少有人再从事盗版光盘销售。“这次判刑,对我们这些人影响更大。处罚这么重,以后我们卖盗版也没有什么意思了。”一位认识王远声夫妇的音像店老板说,除了王远声夫妇,珠江路上真正直接与盗版光盘生产商有联系的,没有几个人。

  同样被判刑10年的王远声夫妇的“上家”陈和忠表示,盗版及淫秽光盘地下工厂到底在什么地方,他也不清楚。“有人说是在广州,也有人猜是在香港。反正,他们出片很迅速,一般电影公映后三四天,大量的盗版光碟就能源源不断地从地下工厂流向全国各地的市场。”

  陈和忠透露,要做盗版光碟生意就要懂得一定的“行规”。比如,供求两方从不见面,一切都是用电话联系;供求两方从不用真名,生产商非常神秘,从来不透露生产线在什么地方。通讯员玄刑记者冒群

  十大知识产权案例用法律捍卫知识产权

  1.红太阳VS荣邦

  关键词: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案情】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农药类上市公司,于1998年在第5类农药等产品上注册了“红太阳+REDSUN 图形”商标。南京荣邦化工有限公司自2004年2月后,在其生产的农膜产品上使用了“红太阳”商标。2006年起因其产品质量、服务等问题,农民消费者多次投诉。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2.东南大学VS斯威特

  关键词:技术开发合同,违约

  【案情】东南大学与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该项技术入门费为人民币8000万元,斯威特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入门费人民币2000万元。此后,斯威特公司未依约付费,东南大学索赔人民币400万元违约金。

  【判决】斯威特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提供任何合理的解释,应当视为其故意违约,判决该公司向东南大学支付违约金400万元。

  3.金宝园艺VS尚诚

  关键词:商标权,转让

  【案情】南京金箔集团金宝园艺器具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获得“时尚园丁”图文组合商标的授权,从1997至2002年该企业曾两次变更名称,但未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权人著录变更手续。陶某原系该企业监事、主办会计,2004年12月10日金宝园艺公司终止陶某的监事职务。2004年5月21日,陶某以原、被告联系人身份向国家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二份和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将该商标无偿转让给南京尚诚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判决】该商标转让行为依法宣告无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4.蒋念祖VS岳朝震

  关键词:著作权,报酬

  【案情】扬州中学教师蒋念祖组织编写了《中考单科王》、《高考单科王》丛书,与书商岳朝震达成合作出版意向,双方于2003年11月1日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因市场等原因致涉案丛书未能出版。为此,蒋念祖向法院起诉,要求岳朝震立即支付出版发行款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判决】岳朝震向蒋念祖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74179.3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5.星湖VS数家饭店

  关键词:龙虾烹饪,发明专利

  【案情】2003年,南京星湖饭店创新制作了“清水龙虾”和“麦场烤虾”的龙虾制作方法,并申报了烹饪方法的发明专利。2006年7月该两项专利获得授权后,星湖饭店发现同城数家饭店即推出相同菜肴,有些饭店的主厨就系星湖跳槽的厨师担任。为此,星湖饭店选择其中三家饭店以侵犯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对这几家饭店的相关龙虾制作进行全程摄像保全证据。

  【结果】双方当事人以调解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双赢”方式结案。另两起案件以此案为基础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处理解决。

  6.蓝深VS清蓝等3公司

  关键词:连环采购,商标侵权

  【案情】南京蓝深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拥有“蓝深及图”(指定颜色)商标。2003年江苏四方环保有限公司和通辽市开鲁镇污水处理厂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其中的潜水搅拌机为“蓝深集团”的产品。四方公司向宜兴富扬机械有限公司进行采购,后富扬公司又向南京清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采购。连环采购后,四方公司向污水处理厂提供了8台潜水搅拌机,铭牌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为南京蓝深制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但事实上并非该公司所生产,且商标在颜色和图形中的波浪线造型等方面略有不同。

  【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

  7.袁某VS通发公司

  关键词:专利权无效,恶意诉讼

  【案情】袁某于2001年12月被授予一项名为“消防用球阀”的实用新型专利。2003年8月,袁某以扬中市通发气动阀门执行器厂生产并与扬中市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共同销售侵权产品为由,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通发公司在答辩期内就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后得到认可。通发公司遂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袁某赔偿其为应对该案诉讼及专利无效程序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及无效宣告请求费等。

  【判决】判决袁某赔偿通发公司已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1500元。

  8.吴某、陈某VS翟某

  关键词:小股东权益,职务发明创造

  【案情】原、被告三人均为常州一匙通数码锁业有限公司的股东,翟某为占公司70%股份的大股东。2004年3月至2005年10月,该公司致力于“一匙通”数码智能锁项目的研发,此项目的研发人和负责人均为翟某。吴某、陈某诉称,一匙通公司为研制和开发“一匙通数码智能锁”而成立,并为该项目的研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技术成果应属公司,翟某却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专利。

  【判决】一审法院判决翟某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的专利申请权归属一匙通公司。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9.普利司通VS速派奇、金年华

  关键词:专利侵权,销售方责任

  【案情】原告常州普利司通自行车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23日获得了“电动自行车外壳”专利授权。普利司通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被告南京金年华广场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速派奇电动车,武进区公证处公证员对此进行了公证。金年华公司销售给普利司通公司的涉案电动自行车系被告天津市速派奇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供货。

  【判决】经专业比对,法院认为,速派奇公司与金年华公司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判决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速派奇公司赔偿普利司通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10.佘广萤侵犯著作权、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刑事责任

  【案情】2004年12月31日,南京市文化局进行文化市场检查时,将正在贩卖非法音像制品的佘广萤查获,并当场搜缴非法音像制品共计9925张。

  【判决】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佘广萤犯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

  作者:宗苑束宇/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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