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被转移债主反倒成了“冤大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08:19 南京晨报

  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昨日,记者从苏州沧浪区法院了解到,今年1至4月份以来,该院受理的98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十余起案件,却因借款人下落不明,借款人提供虚假财产担保,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而遭受重大损失。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即将实施,而抵押权的合理运用将有效避免借款的风险。

  欠债的人间蒸发

  王强以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明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借期1年,年利率为30%,王强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别克”商务车一辆作抵押担保,但双方未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李明多次找王强催讨借款,但王强突然人间蒸发,李明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查,王强用以抵押的车辆早已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明的20万就有可能打了水漂。抵押的房产归他人

  陈斌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栋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借款10万元,借期1年,年利率20%,陈斌以其坐落于本市某新村的75平方米房产作抵押。但双方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张栋因找不到陈斌,便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查,陈斌在6个月前已经与妻子离婚,离婚协议上写明,该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按照离婚协议办理了过户登记。

  物权法能避风险

  法官表示,因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只能公告送达,缺席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债务人,所谓抵押担保的财产已不存在,法院只能中止执行。为此,债权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物权法》即将实施,其中对抵押担保的登记作了明确的规定,债权人应运用《物权法》,保护自己的利益,对债务人提供财产抵押担保的,应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登记以后,债务人就不能随意变卖、转让、过户,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变卖或拍卖抵押财产,债权人可以得到优先受偿。(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张文青姚均祥/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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