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女大学生自拟“包养协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08:3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20日,深圳私家侦探郑凡在他的博客“我在深圳做私人侦探的日子”里发布了一份“包养协议”———广州天河附近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的女大学生郭芳(化名)与私企老板陈铭(化名)签下的为期3年的包养协议。

  女大学生家境困难

  郑凡称,女大学生郭芳是韶关人,23岁,广州天河区附近某大学计算机专业三年级学生。

  2005年,还在读大一的郭芳在网上聊天室认识了陈铭,他们在网上相处得很好。郭芳倾慕陈铭的事业有成,她是个善解人意的女生,成了陈铭很好的倾诉对象。

  郭芳的父亲几年前因病去世,留下母亲与她和两个弟弟相依为命。在没被包养前,她有两份家教工作,但还是觉得生活艰难。在她身边有一些被包养的同学,生活看起来“多姿多彩”。陈铭提出要帮助她的生活,在接受过多次帮助以后,郭芳就与他发生了关系。

  包养费:每月一万元

  陈铭提出,每个月给她1万元钱,但郭芳不放心,于是提出签一个包养协议,她认为这样的话即使她被抛弃了,也有协议保障,因为她身边有人就是这样做的。

  “做婚外情调查7年了,第一次看到这样的包养协议!”私家侦探郑凡说。他是受陈铭妻子之托调查陈铭婚外情的,查到了郭芳的真实身份后,告诉郭芳不要再跟陈铭在一起,否则陈铭妻子将到她的学校大闹。郭芳“突然主动从她的钱包里小心翼翼拿出两张整洁的信纸”———她与陈铭签订的“包养协议”,签名日期是2005年4月25日,到今天刚好两年。这份协议的抬头赫然就是“包养协议”四个字。协议中,除了规定甲方陈铭每月支付1万元生活费的内容外,其他条款都是郭芳自己草拟的,包括每周双方发生关系的时间、双方权利义务等。郭芳亲笔草拟、写下了整份协议,并誊写一份,双方签字,各自保留一份。

  包养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让郑凡不能理解的是,在被包养这件事情上,郭芳从不觉得羞辱,她认为自己对陈铭只是在履行一份协议,彼此承担权利和义务。就此有律师表示:协议的内容是违法的,不受任何法律保护。

  谈判后,郭芳承诺与陈铭断绝关系,并履行了诺言。陈铭把自己手中的协议当着妻子的面撕毁了。郭芳手中的协议目前由郑凡保存。郑凡说,分手时陈铭要补偿郭芳5万元,郭芳拒绝了。陈铭妻子提出可以给予她一些帮助,郭芳同样也拒绝了。现在,她重新回到自己的生活轨道中,又找了两份家教工作,明年就要大学毕业了。

  据《南方都市报》

  “包养协议”暴露了啥?

  □乐岚

  世界很大,什么鸟与人都有。社会复杂,怪事无孔不出。但广州某大学生由于所谓家境困难而与一事业有成的老板签下“包养协议”,来保障其“利益”长期有效,这确实是让天下芸芸众生百思难得其解。

  “善解人意的女生”,非常羡慕“身边被包养的同学生活得多姿多彩”,而且“一劳永逸”,便觉得“两份家教工作”并不能解决她“生活艰难”,只有在社会上发掘稳定可观的“生活来源”,才能“像模像样”。荒唐也就当然产生:用“两张整洁的信纸”与保养人赫然签下的为期3年的包养协议,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位自以为可以通过白纸黑字的协议保障自己“被包养权利”的大学生,却不知道她所持有的只不过是一纸无效的荒唐言。民法基本原则规定一切协议或者民事往来必须符合公序良俗原则,这样一个以婚外性关系为内容的“协议”正是典型的破坏公序良俗的无效行为,不构成任何法律保护的前提,法律将对此予以同样的否定评价,而当事人将为此承担一切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严格地说,该女大学生已经与那位所谓的大款构成事实重婚,可以依法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道德是社会的良心,也是生活的规范,“女大学生”在“1万元生活费”的驱使下,立下“包养协议”,究竟走的是社会的哪门子“旁门左道”?她作为大学生,作为社会的未来精英,居然做下如此行径,哗然得叫道德吃惊! (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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