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定罪 债权人竟唱主角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08:3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核心提示

  1992年,简阳人黄远明和陈茂昀因涉嫌诈骗被南溪县公安机关挡获,1993年,县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5年;服刑期间,二人认为这是一起错案,多次提起申诉,均告失败;2003年7月25日,黄远明出狱,在长达3年的申诉道路上,他从南溪县法院的案卷里获知该案背后大量惊人内幕:在当年的办案过程中,与黄、陈发生债务关系的宜宾麻纺厂不仅替代公安机关行使了侦查权,还多次提审黄、陈二人,其讯问笔录还作为判案依据,更为荒唐的是,该厂法定代表人冷某竟列席南溪县人民法院审委会……

  昨日,此案在时隔14年后再审并作出判决:二人诈骗罪名不成立!走出法庭后,黄远明与陈茂昀欣喜若狂,喜泪纷飞,两人紧紧拥抱在一起:“14年啊,我们终于洗脱了罪名!”

  家人不知情他们一“走”11年

  悲剧始于1992年1月26日。当日上午9时许,黄远明到朋友雷鸿星家想借点钱。两名民警突然到来将其带至简阳县看守所。“当我到达看守所时,发现陈茂昀早我一天就被抓了进去。”第二天,黄、陈被6名宜宾麻纺厂的人带往南溪县。“我们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行带走,这一走竟是漫长的11年。”黄远明说,他们后来才知是因为宜宾麻纺厂向当地警方报案称他俩涉嫌诈骗该

  厂麻袋。

  1992年12月,县检察院以涉嫌诈骗批准逮捕黄、陈,1993年10月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今,14年前的判决书黄远明已能倒背如流:被告人黄远明、陈茂昀持简阳县建材工贸公司的工作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手续,以简阳县建材工贸公司的名义先后两次同宜宾麻纺厂签订麻袋购销合同,骗得宜宾麻纺厂麻袋302000条,总价值866700元……被告人黄远明、陈茂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黄远明和陈茂昀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宣判不久,黄远明被押往宜宾监狱服刑,陈茂昀则送往新疆服刑。

  出狱4年后

  法院发出再审决定

  今年56岁的黄远明看上去比实际年龄沧桑很多,目光呆滞,满脸皱纹在无声地倾诉他14年来所遭受的悲痛经历和申诉的艰辛曲折。

  1994年5月的一天,黄远明所在监狱里的一名管教提醒黄,说他的案子有问题,建议他提起申诉。1995年11月,黄远明第一次提起申诉。1996年7月23日,南溪县法院和宜宾中院派出4名法官到宜宾监狱提案,并于11月5日作出维持原判的通知书。1998年5月9日,黄远明被转到雷马屏监狱继续服刑。不久获得减刑。

  2003年7月,黄远明刑满释放,回到他阔别11年的老家简阳。“我没有子女,妻子在我服刑期间离婚,房子也被麻纺厂拍卖了。”黄远明说,出狱后没住的地方,他就在朋友

  的旅馆里租一间不足4平方米的房子,每天租金5元,至今还欠1500多元租金。从此,黄远明踏上了漫长而艰辛的申诉之路。

  转机出现在2007年2月9日。这一天,他从南溪县法院工作人员手中拿到了盖有鲜红公章的再审决定书。决定书称,经该院院长发现,该案在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错误,将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07年3月29日,黄远明、陈茂昀涉嫌诈骗案在南溪法院审判大厅再审。黄、陈以及代理律师认为,此案只是黄所在工贸公司与麻纺厂之间的合同纠纷,不是诈骗案。因为黄、陈两人当年是代表工贸公司与麻纺厂签订的麻袋购销合同,不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在合同履行中,黄、陈也在不断支付货款,至于两人以低于进价将麻袋“跳楼”是因为麻袋销售市场不好,因此,法院以黄、陈“跳楼”卖出麻袋而定诈骗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外,该案证据材料的来源非法,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而作为该案的受害人宜宾麻纺厂的工作人员参与了该案的侦查活动,非法行使了依法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的侦查权。庭审持续数小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14年啊

  我们终于洗脱了罪名

  昨日黄远明、陈茂昀在含冤14年后终于迎来曙光。

  上午10点,南溪县法院审判大厅,当审判长宣布全体起立,宣读判决书时,记者发现黄远明的双手在微微颤抖,低着头,泪水溢满眼眶。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陈系简阳县建材工贸公司聘用的业务员,持真实有效的相关文件与麻纺厂签订的麻袋购销协议合法有效。工贸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负有支付货款的合同之债,该案的性质是经济合同纠纷。原审判定性质有误,黄、陈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审判决中侦查程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瑕疵。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南溪法院(1993)刑审字第18号判决;原审被告人黄远明无罪;原审被告人陈茂昀无罪。

  黄远明与陈茂昀欣喜若狂,喜泪纷飞:“14年啊,我们终于洗脱了罪名,从今以后我们可以堂堂正正做人啦!”

  判决生效后

  将提出600万国家赔偿

  昨天晚上,黄远明接受本报采访时说,等这次判决生效后,他和陈茂昀将提起国家赔偿,至于具体赔偿金额,黄远明表示,他们初步商定,欲提出600万元的国家赔偿,“即使赔偿再多的金钱,也无法弥补我们14年的岁月和所遭受的苦难,有些东西是无法用金钱买到的。”黄远明说。

  专家观点

  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昨日下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胡东飞针对此案发表了他个人的看法。胡先生认为,此案暴露出一些司法人员的执法观念存在问题,他们在追究一个公民的刑事责任时显得过于草率,甚至形同儿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作为麻纺厂的保卫人员是无权参与办案的,他们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另外,将国家赋予的公权力与个人(包括单位)私利进行交易的行为,涉嫌徇私枉法。而作为有利害关系的麻纺厂,其法定代表人冷某列席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的做法明显违背《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胡东飞称,既然再审判决他们无罪,说明此案是错案,国家理应赔偿,国家赔偿之后,有关部门还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除了经济追偿外,如果涉嫌刑事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内幕调查

  冤案是如何造成的?

  这起“诈骗案”为何在14年后又以一审程序再审?案件背后到底隐藏着哪些鲜为人知的内幕?冤案到底是如何造成的?本报记者深入南溪县进行了数日调查采访。

  之一:麻纺厂代替公安侦查

  据黄远明讲,在他们被麻纺厂的人带到南溪县看守所以后,虽然当地公安介入了此案,但从报案、搜查到审问、追赃,麻纺厂几乎包揽了公安的侦查工作,成了办案的“主角”。在黄远明和陈茂昀关押期间,麻纺厂保卫科科长刘德良等人不仅违法代替公安机关对他们多次提审,还于1992年10月28日将两人关押在麻纺厂,同时他们的讯问笔录还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那些讯问笔录至今还保存在法院的案卷里”。随后,记者设法获得了当时的一批讯问笔录、审讯记录等资料,发现在担任讯问人和预审员的名单里,的确频繁出现麻纺厂员工的名字,比如保卫科科长刘德良。

  今年3月30日,当年任南溪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的宋志坚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当年他没具体承办此案,但他承认麻纺厂的人确实协助过公安机关查办此案,至于麻纺厂的人提审嫌疑人等情况他不清楚。随后,记者在南溪县委政法委得到证实,麻纺厂的人当年确实提审过黄、陈,法院的案卷里也保存着他们的讯问笔录。而麻纺厂当年的保卫科科长刘德良在接受采访时称,他们当时确实协助公安办过案,但没有审讯黄、陈二人。

  之二:厂法定代表人列席审委会

  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件令人震惊的事情大白天下:南溪县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麻纺厂的法定代表人冷某竟列席审判委员会,参与此案审理,冷某的名字被排在第三个。同时,当年负责办理此案的法官高某曾在递交审委会的《审查报告》里明确提出:此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宜以诈骗罪量刑。但审判委员会最终没有采纳他的意见。高某仍在南溪县法院刑庭工作,提及“黄远明案”,高某承认当年他确实提出不同看

  法,但审委会没有通过,“当时是不能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我是无法左右的。”高某显得有些无奈。

  南溪县法院现任院长邱柱华接受采访时称,此案是在当年特殊背景下发生的,接到黄、陈的申诉后,法院高度重视,多次就此案进行专题研究,他也承认黄远明向记者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并称麻纺厂的人提审黄远明和陈茂昀、法定代表人列席审委会等做法都是不妥甚至是违法的。最后,邱院长表示,他们将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尽快办结此案。

  之三:麻纺厂提供了办案经费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在办理此案时,麻纺厂不仅为公安、法院等办案单位提供了办案经费,还许诺事成后进行利益提成。在有麻纺厂法定代表人冷某参加的一次法院审委会上,冷某明确表示,“结案后追回的钱,法院与麻纺厂实行三七或者四六分成。”这些内容至今还记录在案,保存在法院的案卷里。

  这一情况记者从南溪县委政法委一知情人士处也得到了证实。而时任南溪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的宋志坚也坦承,麻纺厂当年确实给公安机关提供了部分经费,但没有提过追回赃款后进行提成。本报记者庞山岚田富友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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