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跳槽判赔违约金2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08:3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员工跳槽到竞争对手单位,原单位将员工以及新单位告上法庭。近日,成都市两起跳槽官司引起人们关注:“竞业避止”到底是防止恶意跳槽的有效砝码,还是企业约束员工的霸王条款?

  案件一

  博士跳槽被判巨额赔款

  斥资2000多万元,成都某通讯技术公司聘请博士张某负责一项科研工作,张某受聘期却以“身体欠佳”为由辞职。两年后,通讯公司才发现张某成了竞争对手———某星网公司高级职员,于是委托某调查公司搜集证据,并以张某跳槽违约告上法庭。由于星网公司否认张某跳槽一事,案情显得扑朔迷离。日前,高新法院最终调取星网公司为张某购买的社保记录,据此判决他支付违约金25万元。

  案件二

  员工跳槽被原单位告了

  曹先生原是A公司员工,不想跳槽引发官司。据公司负责人赵女士称,曹和公司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10款特别约定,曹在合同期内、合同终止和解除后3年内,不得受聘于与公司行业和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用人单位,不得自己从事与公司行业和业务性质相同的生意或以营利为目的的事务;公司方须在本合同终止或按合同规定解除时,支付曹先生全额或相应比例的“竞业避止补偿”。但去年11月,曹向B公司提出应聘要求后,在未向原公司办理任何离职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就职于B公司,并带走其直接参与咨询的30余名客户资料。A公司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曹和B公司给予赔偿。但对于此事,曹先生称,他在A公司只实习了两个月,实习结束后,他就离开了原单位,在实习期间,根本就没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更谈不上双方曾约定“竞业避止”条款,因此,“公司告我完全没有道理”。

  观点交锋

  竞业避止到底是不是霸王条款?

  这一案件在不少企业中引起了强烈反响。某企业一名高管认为,制定“竞业避止”可以有效限制恶意跳槽的员工,尤其对于企业高级研发、技术、经营管理等人员,公司方与其约定“竞业避止”条款尤其重要。但也有一部分受访者认为,求职者往往处于劣势,由于渴望得到一份工作,尽管心里不能接受,或觉得不公平,常会被动接受企业在合同中的诸如“特别约定”等竞业避止条款,竞业避止条款实际上成了企业制定的“霸王条款”。一名有过多次跳槽经历的营销人员称,用人单位可招收或解聘员工,求职者也应有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

  权威分析

  签竞业避止合同要慎之又慎

  企业高管跳槽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企业状告职工的情况要远远多于职工告企业。这是为什么?某劳动争议仲裁科负责人分析认为,职工往往对于竞业避止的条款的价值和意义认识不清,不认真对待这些协议,随便就签订有关竞业避止的条款,有的职工抱着不诚信的心理,先和企业签竞业避止,等以后如果真要跳槽也不打算遵守这个协议。相对于企业而言,职工是弱势,竞业避止要限制职工的择业权。签订竞业避止后就会造成劳动者因找不到合适工作而失业,那么劳动者的损失就要依赖竞业避止的补偿。职工草率对待竞业避止的协议,损害的将只是自身的利益,应慎之又慎。

  名词解释:竞业避止

  竞业避止,又叫竞业禁止,是企业的雇主为约束其雇员的行为而订立的一种合同。合同的条款可以以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存在,也可以类似的内容签订独立的保密协议。主要规定雇员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不得按双方确定的几种形式与雇主竞争。其条款包括以下内容: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雇主竞争;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兼职或任职;离职之前不得抢夺雇主客户。

  记者庞山岚王仁刚实习生廖琳吴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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