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拍卖字画将征20%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11:24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北京讯 国税总局昨天发出通知,从下月起,个人拍卖字画古董等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必须按照20%的税率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前,虽然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就要求字画作品拍卖要征收个税,但由于拍卖品的原值不好确定,实际报税一直存在障碍,目前包括北京等许多地方是按3%费率直接计征个税。

  此次通知首次明确了字画作品拍卖的征税标准。如果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通知规定,转让收入额在4000元以下,可以先减去800元,然后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转让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可以先减除20%,余额仍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拍卖非文字作品,通知规定,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的“合理费用”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支付的拍卖费、鉴定费等。

  针对有些有家藏祖传的古董价值难以确定,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的,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相应原值的情形,通知规定,这部分均按转让收入额的3%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外,国税总局特意规定,拍卖品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可按转让收入额2%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北京晨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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