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鱼撞昏人 塘主赔三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15:00 金羊网-羊城晚报

  受雇捕鱼时被撞倒致残的吴某打赢了官司

  本报中山讯被一条鲩鱼撞倒后昏迷导致六级伤残的吴某,昨天接到中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鱼塘主黄某支付吴某人身损害赔偿款3.6万多元。

  2005年7月22日,吴某经人介绍到中山市小榄镇绩西村的一口鱼塘为塘主黄某捕鱼。在捕鱼过程中,一条约1.5公斤重的鲩鱼突然跃起撞到其右侧颈部及腮处,他当场晕倒掉进鱼塘,被工友救起后送往医院。医院诊断为“多发性脑梗塞及脑动脉炎”。因多次索赔未果,吴某将鱼塘主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支付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包括原告在内的六人接受黄某的指示和安排到其鱼塘捕鱼,黄某向其支付报酬,吴某与黄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

  根据广东公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由于吴某血液中甘油三脂较高,年龄较大,血管壁功能减退等致病因素存在,故与鱼撞向右侧颈部构成间接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吴某本身存在的致病因素是其受鱼撞向右侧颈部间接导致偏瘫的重要原因之一,吴某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应适当减轻鱼塘主黄某一半的赔偿责任。

  至于吴某提出的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追究黄某的赔偿责任问题,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应为特定的人所有或者占有,饲养或管理者应该对该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而放养的塘鱼鱼塘主根本难以控制。因此,撞伤吴某的那条鲩鱼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的动物”。

  依照相关法律,法院判决:鱼塘主黄某赔偿吴某人身损害赔偿款3353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潘林关力军)

  (winzi/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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