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价格不得标“多少元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17:09 深圳晚报

      ■5月1日起旅行社服务必须明码标价

      ■旅行社不得在标价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费用

      本报记者陈莉通讯员邱文报道“五一”黄金周将至,为了规范旅行社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物价局昨日下发通知规定:从今年5月1日开始,旅行社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必须实行明码标价,采用价目表、价目牌或电子显示屏,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旅行社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多少元起的模糊标价。

      据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旅行社的价目表、价目牌或电子显示屏标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旅行社名称和类别、游览线路、出行天数、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方式、收费标准、备注等。实行“自助游”的要注明自理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游客与旅行社商定。

      该负责人解释说,“住宿标准”指入住酒店的星级标准。如“三星级”酒店、“四星级”酒店等。如入住未有获得国家评定星级标准的或国外没有星级的酒店,应直接标注酒店名称,不得使用“准三星”酒店或“等同于、相当于三星级”酒店等不规范用语。“餐饮标准”指用餐的费用标准和菜、汤的数量,其中早餐只需标明费用标准,中餐、午餐除需标明费用标准外,还需标明菜、汤的数量,如“早餐10元/人,中餐、午餐20元/人,八菜一汤”。“收费标准”指具体的收费金额,如“3550元”,不能用模糊性的标示,如“3550元起”等,有浮动因素和线路比较复杂的可标示最低价和最高价:如“3550~3850元”,但必须说明什么条件下的最低价和最高价。

      为规范旅游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物价部门还将于4月26日至5月10日期间开展“五一”黄金周旅游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旅行社、旅游景点、旅游商品等价格及收费执行情况。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单位发现一宗,查处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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