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擅用“卡西欧”商标要赔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17:10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五起知识产权案

  本报上海消息“卡西欧”电动自行车被判侵犯“卡西欧”商标权,赔偿20万元。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5起知识产权案件,侵权者均被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是我国商标局“CASIO”、“卡西欧”和“CASIO/卡西欧”商标的持有人。2006年3月,卡西欧株式会社以2100元的价格在绿奔公司购得一辆电动自行车。该车的车头、车身和工具箱上使用了“卡西欧”和“KAXIOU”的标识;所附的售后服务卡标明该产品为“卡西欧牌电动自行车”,说明书上写明制造商为“上海卡西欧电动车有限公司”,并注明了公司地址。根据该地址,卡西欧株式会社调查到该电动车生产商的真实名称为博海公司,遂以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博海公司和绿奔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博海公司虽承认自己就是生产该车的厂商,但辩称仅生产了几辆样车,并未正式投产。绿奔公司也辩称:该车是博海公司要求其变卖的几辆样车。其要求博海公司提供了生产许可证、公章、营业执照及商标受理通知书,故已尽到注意义务。

  经法庭审理查明,卡西欧株式会社的“CASIO”商标于2004年12月21日获得了12类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自行车”等。

  博海公司使用“卡西欧”、“KAXIOU”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该电动自行车与“CA鄄SIO”有特定的联系。绿奔公司明知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实际制造商为博海公司,与产品说明书上所标明的并不一致,但其却仍然进行销售,其行为的主观过错较为明显。据此,法院认定生产商博海公司和销售商绿奔公司均侵犯了“CASIO”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两被告虽辩称生产和销售的数量较少,却无证据加以证实。在充分考虑了原告商标声誉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由博海公司赔偿人民币15万元、绿奔公司赔偿人民币5万元。

  (胡瑜阮巍)

  (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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