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自5月1日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00:00 石家庄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潘双清)《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在义务植树若干重要问题上都作了突破性规定,亮点纷呈。

  亮点一:义务植树实行属地化管理,是新条例作出的具有创新性的突破,这一突破意义十分深远。新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义务植树活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可以直接组织部分部门、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义务植树单位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在国家和各省有关义务植树的法律法规中,我省是第一个明确作出此项规定的。

  亮点二:彰显以人为本理念,直接植树、认种认养、营造纪念林、以资代劳等多种尽责形式供公民自由选择。只要符合义务植树宗旨,凡公民无报酬地为国土绿化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就是履行了植树义务。

  亮点三:增设义务植树通知、登记、考核三大制度,运行机制更加规范完善,可操作性更强,利于各级严格依法管理,使义务植树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亮点四:产权关系和各方监管职责更加明确,造林不见林现象可望得到有效遏制。原条例对在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树木所有权和管护问题没有规定,新条例填补了这一空白。

  亮点五: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界定绿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具体职责,着力突出强化了政府以及宣传、教育、林业、建设(园林)、水利、交通、铁路等业务部门的职责。

  亮点六:引入新机制,经费、种苗、场地等难题得以破解。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植树组织管理、表彰、奖励、种苗补贴等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这是一个新的突破。

  亮点七:适应新形势,拓展发展空间,明确将捐资助绿和认种认养树木绿地有关规定写入条例,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和绿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亮点八:引入问责制,设定4条“高压线”,依法规范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行为。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在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和检查验收中严重失职的;义务植树绿化费没有用于义务植树活动的;不如实上报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和义务植树完成情况的。挪用、私分义务植树绿化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九:对概念性的条款在表述上作了严格规范。

  什么是义务植树?哪些活动应纳入义务植树范畴?国家上位法和原条例均未对这一核心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对此,新条例作了专门界定,突出强调了义务植树的法定性、公益性和义务性。

  另外,新条例从实际出发,以人为本,针对不同年龄范围的公民主体,分三个层次有区别地作出了强制性、指导性和鼓励性规定。规定除丧失劳动能力外,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必须履行植树义务,否则就要受到处罚;对年满十一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公民作出指导性规定,以培养绿化意识为主,不尽责也不予以处罚;对其他人员作出鼓励性规定。

  亮点十:奖先策后。新条例明确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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