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单位资料为己牟利被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01:23 华夏时报

  据新华社电 利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单位客户资料,将单位的客户发展为自己的顾客以牟利,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凌立陶瓷灯饰厂的两名职工因私自与单位的外国客户进行相同业务交易,被法院判决侵犯了单位的商业秘密,赔偿其所在单位20万元的损失及合理费用11470元。

  张燕萍和佘家富曾分别担任凌立厂的外贸部业务员和工程部主管。2004年,凌立厂通过局域互联网实时监控软件发现,张燕萍的私人邮箱内有客户名单一份和电子邮件数份,其中记录了166个凌立厂客户的名称和邮箱等资料,以及张燕萍和佘家富与凌立厂的4位老客户的灯饰产品交易记录。凌立厂认为,张燕萍、佘家富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泄露、使用了客户资料,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关于对凌立厂的技术、客户资料、销售网络等保密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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