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区县人大代表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02:50 新闻晨报

  □记者谢克伟

  晨报讯《关于修改<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决定》昨天表决通过。《决定》明确,对于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

  《决定》规定,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如提出撤回罢名要求,应当自提出罢免要求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撤回的理由。

  受理机关收到撤回罢免要求后,如坚持提出罢免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的选民不足五十人的,罢免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的选民不足三十人的,不再将罢免要求交原选区选民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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