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奥特曼”童鞋两大超市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03:01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郑建彬

  本报讯 因销售带有“奥特曼ULTRA-MAN”标志的童鞋,福州家乐福和永辉超市成了被告。原因是生产童鞋的三家公司,没有经过该标志著作权、商标权所有者———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的同意,就擅自使用了该标志。

  4月23日和24日,福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厂家赔偿并登报道歉,销售的超市也承担一定的赔偿。

  4月23日和24日,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委托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对浙江省台州飞鹰鞋业有限公司、温州步一童鞋厂、温州健仔鞋服有限公司以及福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福州永辉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原告称,三家浙江鞋厂在生产的童鞋中,使用了“奥特曼UL-TRAMAN”的著作权、商标权,构成侵权生产,福州的两家超市销售侵权童鞋,也构成了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商标权,希望法院判决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相应损失。

  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很快达成和解协议,销售童鞋的超市进行了赔偿,而生产厂家最高的赔偿了20万元。至昨日,被告方赔偿金额已到位。

  奥特曼形象中国大陆总代理商的职员洪婉纯介绍,在中国大陆地区,只授权泉州的一家公司能够使用该标志生产童鞋,但市场上印有奥特曼形象的侵权童鞋到处都是。

  据介绍,2006年,印有奥特曼形象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额大约5.5亿元,最保守估计,被盗版的所有商品收入将是这个数字的两三倍。

  代理此案的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的丁兆辉律师说,当时到福州的各大超市走了一趟,发现比较严重的是童鞋,生产厂家主要来自浙江和泉州。下一阶段还将对南安的一家鞋厂提起诉讼,目前泉州有关部门已封存了该鞋厂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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