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城管没收扣押物品须开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03:06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方丽敏 通讯员 江建勋)“城管的所有没收、查封、扣押行为一定要开单据,要用执法程序来规范城管的权力,保护公民的权益。”针对正在征集社会意见的《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草案,广州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昨天提出了修改建议。

  没收货物不能再拿了就走

  市律协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晓朝律师说,整个条例草案对综合执法机关的权力规定过大,而制约的程序性条款又比较少。由于草案的起草单位是广州城管部门,不可避免地有强调城管权力的一面。

  “作为律师,我们着重从公民权益保护的角度提出修改意见。”市律协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何富杰律师表示。专业委员会的律师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增加执法程序性规定的条款,“所有的行政行为,例如没收、查封、扣押一定要开收据,现在的城管在街上没收走鬼的货物摊位,是拿了就走,这要改变,必须开个单据。”

  增尊重人权保障物权原则

  专业委员会成员之一的韦华腾律师表示,“尽管走鬼小贩的行为触犯法规,但城管没收的货物是小贩的合法财产,根据《物权法》,应该予以区别对待,尊重物权原则。”他建议增加关于城管法律责任的条款,“查封、扣押有错误的,由实施该项措施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保管费用,并赔偿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物权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韦华腾律师强调要增加关于文明执法的规定。

  个别条款有侵犯私权之嫌

  对于草案中的一些条款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得收取费用;需要相关行政机关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可以告知通讯部门中止服务合同。”市律协的律师们认为,“这隐约有凌驾于各行政机关的感觉,而且要求通讯部门中止服务合同有公权侵犯私权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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